巡抚大,知府是地方官,巡抚是中央的下派官员,就像现在的警察和督察,警察是管老百姓的,督察是管警察的,
简单地说
知府相当于市长
巡抚相当于省长
所以当然是巡抚大
以明代为例
知府是正四品
属于地方官
而巡抚是中央的官员下派到地方
统一指挥管理
防止地方的布政使
都指挥使
提刑按察使这些人扯皮
任务结束就会回京
在明代
要当巡抚更低都必须是正四品佥都御使
一般的高级巡抚都是六部的侍郎或者都察院的副都御史
巡抚更大。
知县:是一个县的长官,管理一县行政,称“知县事”,简称知县; 一个县的正式长官 正七品。
知州:是一个州的长官,古代州分两种,直隶州和散州。直隶州属省,级别与府相同,大致相当
于现在的市委书记;散州隶属府,同县级,都是从五品。
知府:也称太守,是州府更高行政长官,掌一府之政令,相当于现今一个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兼任
市长,从四品。
巡抚:通常节制一至三省,巡视各地的军政、民政大臣。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、民政。以“巡
行天下,抚军安民”而名,从二品。
古代用官品区分官员地位高低的等级,更高为一品,更低为九品,巡抚是从二品的,所以巡抚更大。
扩展资料
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,为加强中央集权,削弱、分化大臣权利,以防权臣篡位,
建立了一套有别于以前各朝的官制。清朝官制有九品十八个级别,分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类。
清朝中央官职分中枢部、佐理部和帝室部三类。例如内阁、军机处、六部等。清朝地方官职分
文官、武官等几类,例如总督、巡抚、将军、提督、等。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清朝官制
巡抚,本意是“巡行天下,抚军安民”,就类似于皇帝的钦差,代替皇帝到下边转转,是个临时差遣。大明朝之一任巡抚就是皇太子朱标,他在洪武24年被朱元璋派去陕西巡边。
永乐年间,朱棣曾派了26个人前往各省巡察,于是逐渐有了巡抚制度。
宣德到景泰年间,各地先后出现了一些问题,地方官的权利范围内未必搞的定,比如督理税粮 ,总理河道,抚治流民,整饬边关等等,于是中央就派出专员前往解决。不过大多数是去解决军事问题的。
这个巡抚,此时还不是定制,主要还是中央派下去的 *** ,组织关系、老婆孩子都在中央,地方事务办完了,他们也就回原单位上班了(大多是在都察院)。巡抚一般都是兼个都察院右都御史的衔,所以很多下属都会尊称巡抚为中丞(御史中丞),但一般是尊称为抚台。
但是到了成化之后,巡抚逐渐跟外官一样,去地方赴任还得带着家眷。尤其是成化22年起,废止了巡抚回京议事的制度,等于说间接把巡抚地方化了。
嘉靖年间,巡抚则完全地方化了。但并不是所有的巡抚都是各省的更高长官。
之一类,则是十三个省的更高长官,布政使此时完全成为了巡抚的副手。于是,巡抚成为了省长,主管全省的政务,还有一部分军务。而布政使则降为常务副省长,但还是分管民政厅和财政厅。
第二类,某些边区,比如辽东甘肃,还比较乱,朝廷需要加强管辖,于是派出巡抚镇边。这属于半军事半行政区域。
第三类,某些山区,尤其是那种多省交界、地形险恶的三不管地区,朝廷为了加强管理在这里设置一片特别区。明朝很多流寇,最喜欢往这种地方钻了。明末的名将卢象升,就曾当过郧阳巡抚,在这个地方解决了很多流寇。
第四类,战区。比如大同、登莱这种战略要地,有时候会根据战况设置巡抚。天启年间为了防止金军从海上侵扰,在登莱设置巡抚。
巡抚职位大,分别相当于现在的省长和地级市市长。
知府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市长,知州相当于现在的县级市市长,知县相当于现在的县长,基本上知州知县受知府节制,知府受巡抚(相当于现在的省长)节制,也有知县受制于知州、知州直接受制于巡抚的,清代巡抚上去就是朝廷了,也有总督管两个或几个巡抚的,或者有一省长官直接叫总督的,总督的级别为正二品,与各部尚书一样,巡抚为从二品,相当于各部侍郎的级别,所以所谓的地方大员指的就是总督和巡抚
巡抚的职务高于知府。
1、知府
知府,也称太守,是中国古代的地方职官名,州府更高行政长官。据古代正史职官志(百官志)记载,东汉末年,州从监察区变为行政区,州更高长官称“州牧”,以掌一州军民。隋代,州更高长官称“刺史”或太守,唐宋时正式设立与知州平级的府级地方长官“知府事”。
元朝废府设路,路一级的地方长官为达鲁花赤,只在散府设有“知府”的官职,是达鲁花赤的属官之一。明朝大致恢复宋制,才最后有了以“知府”为名的地方官职。
2、巡抚
巡抚是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。又称抚台。巡视各地的军政、民政大臣。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、民政。以“巡行天下,抚军安民”而名。清代,地方大员的品级为:总督,正二品:加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,从一品;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,正二品。
巡抚,从二品:加兵部侍郎衔,正二品。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,前期督权远过于抚,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、安徽、江西三省,而末期安徽、江西两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。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,系临时差遣,“巡抚”亦未成为官名。
扩展资料:
在明初,按照缴纳税粮的多少,“府”被分成三等:京府府尹为正三品;纳粮20万石以上为上府,上府知府从三品;20万石以下为中府,中府知府正四品;10万石以下为下府,下府知府从四品。不过不久就将所有知府均改为正四品。当时,全国有150多个府。
明中期以后,巡抚逐渐取代布政使成为一省之行政长官,布政使品级由正二品降为从二品,进而知府也由正四品改为从四品。各府因自然条件的差异、交通通塞、事务繁闲、人口多寡、路程远近、案件多少、民风顺劣,定有“冲、繁、疲、难”四个字,省会或四个字都含有的为最要缺。
含三个字的为要缺,含两个字的为中缺,含一个字或四字全无的为简缺。虽然都是正四品,但是简缺和中缺一般给初次当任知府或当任知府时间不长的官员,尤其初次任职的,往往不是朝廷直接任命正式任职三年,而是由督抚奏请朝廷,署理知府职务一年;要缺和最要缺则给当任知府很有经验的官员。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巡抚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知府